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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拥军、袁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拥军,袁秋生,邓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拥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袁秋生,男,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邓小兰,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李拥军申请袁秋生、邓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秋生、邓小兰应支付申请人李拥军案款356550元,承担执行费5248.25元。现因被执行人袁秋生、邓小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