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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长岭支行与刘力维、邵阳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长岭支行,刘力维,邵阳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长岭支行。主要负责人:李铭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彬彬,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力维,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庆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刘力维之夫。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祥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长岭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刘力维、邵阳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5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长岭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浩审 判 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康珊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