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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冲与王艳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王艳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董海印,邯郸市兆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胜达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898号原告:陈冲,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波,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号。负责人:潘新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营,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东方明珠B区。负责人:赵洪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乾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印,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邯郸市兆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褚河路104号紫光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范会军,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负责人:孙志昭,经理。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胜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港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梅,经理。原告陈冲与被告王艳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胜达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冲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胜达运输队的起诉。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史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