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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洛玛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洛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2民初41号原告白某某,女,藏族,1992年07月08日出生,系青海省杂多县莫云乡格云村一社1人,现住杂多县县城加索卡上滩。被告洛玛某某,男,藏族,1990年06月11日出生,系青海省杂多县扎青乡格赛村二社1人,现住杂多县县城加索卡上滩。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洛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贺忠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忠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义西措忠书 记 员 吉吉玛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