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7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洛玛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洛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2民初41号原告白某某,女,藏族,1992年07月08日出生,系青海省杂多县莫云乡格云村一社1人,现住杂多县县城加索卡上滩。被告洛玛某某,男,藏族,1990年06月11日出生,系青海省杂多县扎青乡格赛村二社1人,现住杂多县县城加索卡上滩。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洛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贺忠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忠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义西措忠书 记 员 吉吉玛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