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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桂兰、刘力等与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兰,刘力,刘敏,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138号原告:马桂兰,女,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力,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敏,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红军,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东罕山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计春颖,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智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100-2号。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芳,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马桂兰、刘力、刘敏诉被告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桂兰、刘力、刘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桂兰、刘力、刘敏提出对被告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兰、刘力、刘敏撤回对被告通辽市京大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沫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