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7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水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丽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丽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800号原告朱水行,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丽景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路与西乡大道交汇处美兰商务中心首层101、102、103、104室,组织机构代码G3481261X。本院于2017年3月17立案受理原告朱水行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丽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永青(兼)书记员 何  满  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