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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游与王传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游,王传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0号原告周游,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王传友,男,汉族,司机,现住宝清县。原告周游诉被告王传友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传友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传友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传友的准确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王传友,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周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春生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馨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