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游与王传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游,王传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0号原告周游,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王传友,男,汉族,司机,现住宝清县。原告周游诉被告王传友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传友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传友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传友的准确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王传友,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还原告周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春生代理审判员 李德侠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馨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