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雷茂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雷茂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1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5-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06918F。负责人:关胜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茂平。上诉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茂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7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化金茂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审 判 员 蒋 科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