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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瑞波申请执行王小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瑞波,王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18号申请人贾瑞波,男,1963年4月25日生。被申请人王小康,男,1978年2月24日生。贾瑞波申请执行王小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2016)豫1224民初216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申请,合议庭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1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