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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晋强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石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晋强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石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755号 原告:山西晋强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翟店镇南梁村。 被告:任石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强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石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强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有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赵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