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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民初1293号原告常某,男,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农民。身份证号:××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船号为辽绥渔xxxx的渔船归被告所有;2、诉讼费及本案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00年购买一条渔船,船号为辽绥渔xxxx,2003年证书换发为辽绥渔xxxx,此船在2012年8月7日卖给被告王某,双方当时签下渔船买卖协议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在买卖协议书上签字、按印。此船当时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止锚湾渔港监督证明书一份。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船号为辽绥渔xxxx的渔船归被告王某所有,买卖协议有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王某承认原告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2012年8月27日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渔船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登记在原告常某名下船号为辽绥渔xxxx号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辽绥)船登(权)(2014)HY-000xxx号渔船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