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聂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聂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29号异议人(被申请人):重庆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116号B区15-5,组织机构代码79072666-5。法定代表人:崔小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新街。组织机构代码32035227-5。法定代表人:邓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平,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聂华军,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午运公司”)与重庆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宇建司”)、聂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前保全事项中,冻结了西宇建司在上海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3010×××××××××805账户的存款,并要求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停止支付西宇建司的应收工程款。西宇建司对本院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午运公司撤回对聂华军的起诉,并与西宇建司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4月28日,本院做出(2017)渝0116民初2409号民事调解书。同日,午运公司申请解除对西宇建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西宇建司向本院撤回异议。5月2日,本院解除对西宇建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午运公司与西宇建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应午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西宇建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西宇建司向本院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洪代理审判员 李伟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柯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