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郭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141号原告:曹某,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八社。身份证号:×××。被告:郭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八社。身份证号:×××。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八社。身份证号不详。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