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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郭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141号原告:曹某,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八社。身份证号:×××。被告:郭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八社。身份证号:×××。被告:郭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区八社。身份证号不详。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刘子龙书 记 员  卢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