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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某、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200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200103161021。被执行人董某,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19750117101X。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6民终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董某偿还婚姻家庭纠纷款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在银行账号62×××80内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耀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