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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新吉乐呼乌汉、娜仁图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新吉乐呼乌汉,娜仁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清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新吉乐呼乌汉,男,蒙古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图雅,女,蒙古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73号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吉乐呼乌汉、娜仁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督4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新吉乐呼乌汉、娜仁图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两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518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吉乐呼乌汉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