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建军、周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周阳,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刑初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军,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峰,浙江虎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阳,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广科、蒋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海滨,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聪,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曾因犯非法生产军用标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龚双发,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江,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晓军,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其宏,曾用名张兵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建伟,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武江,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康桥营业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军、周阳、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军、周阳、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及委托的辩护人李峰、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江在杭州市下城区沈家巷37号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杭州瑞正快递有限公司),因中部营业厅员工跨区揽件问题,与中部营业厅员工姚国水发生争执,后将争执情况报告给浙江申通快递康桥营业厅员工被告人周阳。当日18时许,被告人朱建军、周阳纠集被告人张其宏、李聪、方海滨、龚双发、朱晓军、周武江、柳昊、李建伟等人先后到达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欲找姚国水理论。因未找到姚国水,被告人朱建军、周阳、张其宏、李聪、方海滨、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周武江、柳昊、李建伟等人为发泄不满,随意打砸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的电子秤、电脑、扫码枪、快递包裹、运送快递的货车等。其中,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的7辆运送快递货车毁损价值达人民币10054元。期间,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员工被害人邓某、姚某4上前阻止被告人朱建军等人打砸,被告人朱建军、张其宏、李聪、龚双发、王江、方海滨、李建伟、朱晓军、柳昊、周武江等人殴打姚某4、邓某二人,造成二人身体多处受伤。同年4月25日,被告人周阳、方海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朱晓军、张其宏、王江、龚双发、朱建军、李聪经民警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6日,被告人柳昊、李建伟、周武江经民警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朱建军、周阳、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合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军、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建军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一方过错在先,且事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案属于偶发案件、激情犯罪,朱建军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阳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寻衅滋事罪社会危害小,周阳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江在杭州市下城区沈家巷37号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杭州申某正快递有限公司),因中部营业厅员工跨区揽件问题,与中部营业厅员工姚国水发生争执,后将争执情况报告给浙江申通快递康桥营业厅员工被告人周阳。当日18时许,被告人朱建军、周阳纠集被告人张其宏、李聪、方海滨、龚双发、朱晓军、周武江、柳昊、李建伟等人先后到达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欲找姚国水理论。因未找到姚国水,被告人朱建军、周阳、张其宏、李聪、方海滨、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周武江、柳昊、李建伟等人为发泄不满,随意打砸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的电子秤、电脑、扫码枪、快递包裹、运送快递的货车等。其中,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的7辆运送快递货车毁损价值达人民币10054元。期间,浙江申通快递中部营业厅员工被害人邓某、姚某4上前阻止被告人朱建军等人打砸,被告人朱建军、张其宏、李聪、龚双发、王江、方海滨、李建伟、朱晓军、柳昊、周武江等人殴打姚某4、邓某二人,造成二人身体多处受伤。同年4月25日,被告人周阳、方海滨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朱晓军、张其宏、王江、龚双发、朱建军、李聪在民警电话联系申通快递康桥营业厅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5月6日,被告人柳昊、李建伟、周武江在民警电话联系申通快递康桥营业厅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朱建军等11人所在公司及家属对杭州申某正快递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姚某4、邓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建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4日,其接到“吴志惠”电话说有员工在申通快递中部店被打了,就通知李聪、张其宏等人,其和张其宏、朱晓军、李聪还有一个不认识名字的人,一起坐朱晓军开的标致车赶往现场。到达中部店后,因未找到打王江的对方人员,其带头打砸,并指挥人员进行打砸。其本人砸了申通快递中部店的一台电脑显示屏,并打了上来阻止的一个女子几个巴掌。中部店跨区取件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其听到业务员被打了刚好是个导火索。2.被告人周阳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4日下午17点多,其接到王江的电话说申通快递中部店跨区取件,其说马上过去并打电话给龚双发、李建伟,让李建伟再叫几个人。其出发的时候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王某,4(公司的总监)。其带了助理李建伟开自己的车过去,当时车上有其、龚双发、李建伟、周武江、柳昊。在申通中部店,没有找到与王江发生冲突的人,其听到店里有打砸声,朱建军说砸车,其指着停在边上的货车说都是他们的,有人上去把货车砸了。王江一个人的时候没有被打,就是被骂了还被威胁了,其打电话给别人说王江被打了。3.被告人方海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24日,其在周阳打电话联系说业务员王江因为公司业务上的事情在沈家巷37号和某通中部店的人打起来了,其自己开车去沈家巷申通快递中部店,朱建军带头冲到公司里面砸东西,其他人也一起砸东西、打人,其进去用扫码枪砸了桌子一下。其对视频中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4.被告人李聪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4日18时许,其接到朱建军的电话后下楼坐上朱晓军的红色标致车,接上朱晓军、张其宏,在车上朱建军说公司员工被申通快递中部店威胁了,而且他们老是跨区收件,理论不好的话就把他们打掉。到达后周阳、方海滨等六七人已经在那里等了,没找到人,朱建军说把东西砸掉,朱建军砸电子秤和电脑,龚双发踹电脑,其砸了电子秤和电脑,有个老头过来制止,其踹了他两脚,一个女的也被打倒。出门后,朱建军说把车砸掉,张其宏、龚双发用棍子砸了挡风玻璃,其砸了反光镜。其辨认了监控录像中的各被告人。5.被告人龚双发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4日19时许,周阳打电话说王江在沈家巷申通快递公司出事了,让其一起过去。其上车和周阳、朱晓军一起来到沈家巷,向王江问了情况。十多分钟后,朱建军、张其宏也来了,进去后朱建军先动手砸了公司称重台显示屏,胖的和瘦的男子也砸了秤,其用脚踩了秤,摔坏扫描仪。发现外面已经在砸车,一个老头来阻止被弄翻在地,其上去踹了老头后背两下。出门后其用棍子砸了反光镜,朱建军打了女子一巴掌。其辨认了监控录像中的被告人。6.被告人王江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5日17时许,其因申通快递中部店跨区取件与“老姚”发生口角,然后其就打电话汇报给周阳。之后周阳带着方海滨、朱晓军、朱建军、龚双发、李聪等人到达,然后朱建军就砸了快递秤,其看见朱建军、李聪砸了东西,其把一个装有快递的筐推翻了。朱建军打了一个女的,旁边一个老头也被打倒在地上,其上去踹了两脚就退到门口,后又看到朱建军、李聪和其他几个人拿着木棍砸门口快递货车的玻璃,其拿木棍砸了车身和反光镜。7.被告人朱晓军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4日,周阳打电话给龚双发说中部店又来跨区取件,让他们过去看一下。其开车带上龚双发、朱建军、李聪、“老牛”到申通快递中部店,朱建军说找老姚,但没找到,朱建军就说把东西砸掉。朱建军、老牛、李聪砸了电子秤和电脑,对方女的来拦,朱建军过去打了这个女的,好几个人还把对方老头打趴下,龚双发、老牛也动手了,其上去没有打到女的,有没有踢到老头不记得了。8.被告人张其宏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24日18时许,其在申通快递康桥店碰到朱建军,他说那边打起来了,和他过去一下。其和朱建军乘坐朱晓军开的车到沈家巷中部店门口,当时已经有康桥店的员工等着,说老板跑掉了。朱建军就带头冲进去砸电子秤和电脑,其砸了扫码枪和电子秤,后来又去砸货车玻璃。其随手捡了木棍砸了两辆。因为听朱建军说中部店老板先动手打他们的员工,还抢客户。9.被告人李建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2016年4月24日下午五六点,周阳打电话说沈家巷有点事,让其过去。龚双发、朱晓军(又送回公司下车)也上车了,后来接上柳昊、周武江直接到沈家巷对方公司。朱建军、朱晓军、张其宏、李聪也到了,他们去办公室没找到人就直接砸货。一个女的在背后打了其,其就推了对方肩膀,朱建军把她打倒在地,老头是张其宏放倒在地。在门口,朱建军他们开始砸车,其没有砸车。10.被告人柳昊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当日18时许,其接到周阳电话让其去沈家巷中部店,周阳开车来接,车上有周武江、李建伟、龚双发共五人,到达中部店和王江碰头。后来朱建军、李聪、老牛也来了,没有找到人,朱建军就说“给我砸”,并带头砸电子秤这些东西。当时李聪、王江、朱建军、龚双发、老牛、方海滨都砸的,其把堆在那边的一箱箱大件踢翻。朱建军和女的打起来,老牛、李聪、王江、龚双发打一老头,打完人后朱建军说砸车,老牛、王江、龚双发、李聪四个人去砸快递货车的玻璃。上班后周阳发微信说如果警察来就说不知道。其砸了东西,推了女的一下,没有砸汽车。并辨认了监控录像中各被告人。11.被告人周武江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述当日18时许,其被周阳拉上车,车上还有柳昊、李建伟、龚双发,在车上周阳谈到中部店拿其公司的货过去看看,其知道可能会打架,但周阳是领导,也就去了。到了后,王江说人跑掉了,朱建军、朱晓军来了就直接进去,把里面的电子秤和电脑都砸了,快递也砸了。当时把一个老头打趴下,有个女的也被打了。王江砸车玻璃、柳昊、李建伟砸东西,其踢了老头肩膀一脚。其辨认了视频监控中的各被告人。12.被害人姚某4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24日18时许,其在沈家巷37号杭州市申通瑞正快递有限公司办公室里,其的公公来找其说有人在下面砸东西。其下楼后看到10来个人在砸东西就去阻止时被打了,其公公来拉其也被打了。后来发现停在外面的货车玻璃都被砸了。经清点,共四台电子秤、一台高扫机、一台验钞机、六把扫码枪、两台电脑显示器、七辆货车的玻璃反光镜全被砸了。矛盾应该就是申通快递中部店跟康桥店收件冲突了,之前也有几次协商了就好了,这次他们来了就开始打砸。这次是其父亲姚国水在申通快递康桥店的地盘取件,被他们业务员发现吵起来了,之后他们那边的人就赶过来发生了此事。1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当日晚六点左右,其在申通中部店二楼休息,有人上来找老姚未果就去操作部那边打砸,其就上楼告诉儿媳妇姚某4。姚某4下去阻拦反被打了,其就上去拉打人的人但也被打了,停在门口的两辆大货车玻璃也都被砸了。对方当时来了大概十来个人,来找老姚好像是因为取件的事情和康桥店起冲突了。14.证人吴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日下午18时左右,其在店里看到老姚和康桥店的一个业务员在吵架,后来吃好饭其就在公司里的扫码机上开始对快递进行扫码,不一会儿来了一伙人就开始打砸,他们砸了电脑和扫码枪,其就跑开了不敢靠近。在过去的时候看到老板娘和她公公被打倒在地了,那伙人还继续去砸外面的货车。其辨认出王江。15.证人李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日18时许,申通康桥店的业务员即王江在公司门口和老姚吵起来了,其就去把他们劝开了。后来康桥店的业务员带了几个人过来找老姚没找到,又来了两个车十几个人把店里的电脑、扫码枪等物品给砸了,老板娘过来拦的时候还被朱建军打了,老板娘的公公也被打了,开始是用拳头把老板娘公公打倒在地后很多人用脚踢的。其印象中有一个红衣服砸东西,还有一个拿钢管砸外面停着的货车。其看到对方从红色标致车上拿下钢管,将停在外面的货车全部砸掉了。16.证人姚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24日其与负责东某这边的业务员即王江因揽件问题发生过争执。到了18时30分左右其公司的人打电话说康桥店的人把其公司的人给打了。其公司属于申通快递中部店,对方是康桥店。中部店负责市中心的派件,东某、石桥属于康桥店的范围,内部规定其公司不能在东某、石桥收件的,但是因为其公司在沈家巷,所以周边的客户因方便肯定会到其公司派件,这样就影响了康桥店的利益,双方为此发生矛盾。17.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4日康桥网点跟中部网点的人发生了冲突,事情发生的时候其还在兰溪回杭州的高速上,是周阳给其说和中部店打起来了,东西都打掉了,还打了两个人。后来其了解到参与的人有周阳、李聪、朱建军、龚双发、王江、方海滨等人。周阳是康桥店石桥片区的经理。申通快递康桥店和中部店发生纠纷的原因是跨区取件,这个总公司是明令禁止的。18.证人胡某,4的证言,证明其事前不知情。2016年4月24日晚上其在外面吃饭接到朱建军的电话说其公司人把中部店打掉了,后来公司总部的人也打电话给其质问这件事,也是朱建军打电话告知其,其才知道这件事情的。1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4日傍晚6时左右,其在良渚接到了周阳的电话说和某通中部店的人打起来了,老朱过去了,其就说要不要组织一下,但周阳没表态就挂了。后来朱建军打电话给其让其安排几个人过去,其就在微信群里召集了下。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吴志惠打电话给其说他还没有到朱建军就说打完了。第二天开例会知道方海滨被抓了其就意识到严重了。就通知微信群的人退群并新建了个群,然后告诉他们派出所问起就说不知道。其目前所知当时过去的人有周阳、朱建军、龚双发、方海滨、老牛、李聪、朱晓军,其他人不记得了。其事前不知道打架的事,此事是朱建军、周阳组织人过去的。20.接警单及现场照片、人员伤势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接警情况及现场财物损失、人员伤势情况。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4日对杭州市下城区沈家巷申某正快递有限公司发生的寻衅滋事案进行现场勘验情况。22.监控录像及照片,证明案发当时各被告人进出、打砸的情况。23.接受证据清单和材料、价格认定,证明经下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7辆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0054元。24.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及病历等伤情材料,证明被害人邓某、姚某5的伤情;被害人邓某、姚某4出具说明放弃伤情鉴定。2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手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建军、周阳、张其宏、李聪、方海滨、龚双发、王江、朱晓军、李建伟、柳昊、周武江进行搜查及扣押随身物品的情况。26.委托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6月2日,杭州申某正快递有限公司及被害人姚某4、邓某表示涉事行为人家属及申通康桥已将向其道歉并赔偿。2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方海滨、周阳系被动到案,被告人朱建军、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系自动投案。2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建军等11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故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周阳、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建军、周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周阳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军、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阳、方海滨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因被害单位员工跨区揽件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审前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方海滨、李聪、龚双发、王江、朱晓军、张其宏、李建伟、柳昊、周武江均系从犯且有悔罪表现,对上述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综上,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建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二、被告人周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三、被告人方海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龚双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朱晓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张其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李建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柳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周武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恒 超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人民陪审员 王 义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