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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与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2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大道205号。法定代表人:毛晓鹏,行长。被申请人: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新河镇柘树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治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