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561号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杨某某,女,住凯里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五��四日书记员 龙立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