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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董升国、董云新、董云滨、董云霞、董兴斌、董云生、董仁国、董长国诉卢兆锁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升国,董云新,董云滨,董云霞,董兴斌,董云生,董仁国,董长国,卢兆锁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1745号原告:董升国,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云新,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云滨,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云霞,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董云滨、董云霞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长国,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兴斌,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云生,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仁国,男,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董云生和董仁国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兴斌,身份信息同上。原告:董长国,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卢兆锁,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升国、董云新、董云滨、董云霞、董兴斌、董云生、董仁国、董长国诉被告卢兆锁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升国、董云新、董兴斌、董长国和被告卢兆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升国、董云新、董云滨、董云霞、董兴斌、董云生、董仁国、董长国诉称:董氏祖坟坐落于得利寺镇卢屯村东山,自祖宗董贵开创基业以来到董兴斌这一辈已经是第十二代子孙,已有三百年历史。被告卢兆锁平整土地时用推土机将其中五座茔推毁,董氏子孙已经报案,调解无效。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殊建筑物,其构筑也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属于特殊的不动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坟墓被毁坏,董氏家族要求按照丧葬费标准予以赔偿。坟墓毁坏伤害了亲属感情,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物质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董升国、董云新、董云滨、董云霞、董兴斌、董云生、董仁国、董长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2、派出所调查笔录;3、村委会证明材料;4、优盘录像;5、族谱。被告卢兆锁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说的不属实,不同意赔偿。我承包李禄年的地,地里没有坟包。原来地里埋的什么东西,跟我没有关系。被告卢兆锁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转包合同及证人关凤海证言。经审理查明:董茔墓地位于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卢屯村东山,西北-东南走向,呈不规则扇形展开。董茔墓地西与案外人李禄年承包地紧邻,李禄年于2015年3月30日将该承包地转包给卢兆锁。2015年4月份,被告卢兆锁平整该土地时推毁董茔五座坟墓。各原告与董氏家族祖先亲属关系如下:董贵的儿子董功训;董功训的儿子董谋、董述、董喜;董谋的儿子董文显、董文焕;董文显的儿子董俊、董保;董俊的儿子董学孔、董学文、董学孟;董学孔的儿子董维恒、董维翰;董维恒的儿子董书田、董良田、董盛田;董盛田的儿子董荣国、董均国、董世国、董至春;董荣国的儿子董云新。董喜的儿子董文章、董文注;董文注的儿子董斌、董舜、董瑞;董舜的儿子董学明、董学亮;董瑞的儿子董学成、董学胜;董学亮的儿子董维林、董维年;董学胜的儿子董维福、董维允、董维新;董维年的儿子董少田、董金田;董维新的儿子董庆田;董少田的儿子董凤梧、董凤桐;董庆田的儿子董凤顺、董凤德、董凤玉、董凤财;董凤梧的儿子董泰国、董仁国、董义国、董礼国、董智国;董凤玉的儿子董长国、董连国、董成国、董全国;董凤财的儿子董旭国、董升国、董春国、董维国;董仁国的儿子董云生、董云平、董云强;董长国的儿子董云滨、董云霞;董云平的儿子董兴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毁坟为董文章、董文注、董斌、董舜、董瑞五座坟。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卢兆锁承包的案外人李禄年承包地挖掘取证,在该承包地靠近董茔边缘位置获小碗三个、疑似牙齿一颗、疑似骨头两块、耳环两只、铃铛四只、金属钉状物19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治安调查卷宗,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卢兆锁平整土地将董茔坟墓推毁五座,应当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损失,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兆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推毁的董茔五座坟墓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卢兆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振凯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