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青云,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青云,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林,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江西省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青云、原审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彭青云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彭青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彭青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0350元,减半收取85175元,由彭青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23元,减半收取56061.5元,由彭青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慧军代理审判员 陈幸欢代理审判员 张满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英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