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桑万忠与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万忠,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1425号之一原告桑万忠,男,生于1963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元。委托代理人任超人(特别授权),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勇,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桑万忠诉被告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万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万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万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桑万忠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