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徐孝权,王国全,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92496。法定代表人:裘坚敏。被执行人:徐孝权,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国全,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孝权、王国全、王强在(2017)浙0604执13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孝权、王国全、王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3733.57元(含执行费843.3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全、王强银银行存款人民币以7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为限),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