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华、李小红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华,李小红,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914号原告:王清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小红,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李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华、李小红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西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华、李小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清华、李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清华、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清华、李小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