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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立成与石来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立成,石来鹏,王加祥,李银环,秦会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81号申请人:韩立成,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石来鹏,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加祥,男,1966年8月l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银环(李佳),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秦会霞(秦慧霞),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来鹏、王加祥、李银环(李佳)、秦会霞(秦慧霞)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