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6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潘征与上海佰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征,上海佰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6903号原告:潘征,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佰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邓文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霞,女。原告潘征与被告上海佰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潘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潘征负担。审判员 顾正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