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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宁杰与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杰,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531号原告:罗宁杰,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地下二层。负责人:徐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金湖广场负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宁杰与被告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蓝波湾购物广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罗宁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宁杰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宁杰负担。审判员  覃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