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月建、梁晓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建,梁晓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88号申请人:李月建,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梁晓旗,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人李月建与被申请人梁晓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月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冀D×××××冀D7S**挂重型半挂列车(价值约15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为815812017371525000005。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D×××××冀D7S**挂重型半挂列车。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李月建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