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文谋燕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清华,文谋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清华,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谋燕,女,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再审申请人王清华因与被申请人文谋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2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清华申请再审称,原判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王清华是正当防卫误伤文谋燕,应负次要责任,文谋燕应负主要责任;文谋燕的医药费用不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王清华与朱培兴、文谋燕夫妇因琐事引发打架,王清华在打架过程中使用磅秤的秤砣击打文谋燕的头部将其致伤,导致文谋燕轻型脑伤、头皮挫裂伤及良性位置性眩晕。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医疗费发票、病历、费用清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王清华称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因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均未采取正当、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进而造成文谋燕受到伤害,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王清华在纠纷中使用秤砣击打文谋燕的头部,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本案中具有主要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清华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王清华的行为系对他人的不法侵害,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王清华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其称应负次要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文谋燕的医疗费是否属实的问题。经查,王清华在原审中并未就文谋燕医疗费的合理性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再审过程中也未提交文谋燕医疗费不实的充分证据,王清华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清华虽在再审审查中提出了对文谋燕的医疗费进行鉴定的请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准许。王清华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及理由证明原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清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清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冉世均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