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1、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曹某,高某,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440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1,。被告曹某,。被告高某,。被告李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曹某、高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某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