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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广州鸿九联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381号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905B房,法定代表人夏孟律。委托代理人王莉华,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湖工业区四栋1203-1205,法定代表人刘新立。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6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2015年2月28日原告取得第13627561号“亿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原告成立后一直使用“亿奇”作为儿童贴纸产品的商标,同时为该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并取得了消费者的认定及赞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网址为××)上大肆销售标有“亿奇”商标的儿童贴纸(以下称“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被告也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亿奇”注册商标,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亿奇”注册商标专用权,删除销售侵权产品的网页,并销毁侵权产品;2、在《广州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4、承担原告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5,211元(其中,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及调查取证费用人民币2,711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第1362756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类别为第16类;核定商品范围为索引卡片(文具)、小册子(手册)、纸张(文具)、笔记本、非游戏用集换式卡片、贺卡、图画、肖像、剪纸,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2015)浙义证民内字第6484号公证书显示,广州鸿九联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勇在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网站,点击搜索“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购买“CP系列创意3D韩国奖励贴纸环保泡泡贴儿童卡通贴纸”50份、“亿奇EC系列韩国创意卡通换装泡泡贴儿童贴纸”50份、“厂家直销新款WT系列韩国立体泡泡贴纸”100份,共花费人民币711元。经当庭拆开封存实物,外包装箱贴有义乌市公证处封条,封条上有加盖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的公章。打开外包装,内有可爱动物贴12张,双层泡泡贴5张;每一张动物贴背面有商标标志,经比对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双层泡泡贴的正面有商标标志,该标志也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广州鸿九联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362756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标有“”标识的涉案贴纸,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商誉损失,故对要求登报消除影响,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第136275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删除销售侵权产品网页,销毁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亿奇创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深圳市聚美工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敏(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