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明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4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明海,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明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林明海在宁德市蕉城区下宅园利民弄×号×楼被害人周某家中盗得一部ipadmini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09元)和一部oppoR7手机(价值人民币2381元)。之后,被告人林明海将上述赃物销赃得款计人民币1200元。2.2016年4月一天,被告人林明海���宁德市蕉城区下宅园×弄×号被害人余某1家中盗得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之后,被告人林明海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3.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林明海在宁德市蕉城区溪乾路×号×楼被害人余某2家中盗得人民币2100元。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林明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林明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余某1、余某2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宁蕉公刑鉴[2016]14号指纹鉴定书,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宁区价认定[2016]1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林明海供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本院(2014)蕉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4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明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明海多次且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林明海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明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明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50元,其中人民币2100元返还被害人余某2,人民币1250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三、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长权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陈长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