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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其串与李小云、林书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其串,李小云,林书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541号原告:姚其串,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李小云,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书通,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姚其串与被告李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林书通为共同被告。原告姚其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姚其串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其串撤诉。案件受理费9878元,减半收取计4939元,公告费260元,由姚其串负担。审 判 长 陈 胜代理审判员 汪 孟人民陪审员 郑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梦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