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童来、王根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童来,王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969号申请人:汪童来,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王根宝,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童来与被执行人王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根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根宝所有位于铜陵市市建新村52栋706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