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雄豪与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胡晔、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豪,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胡晔,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字第1750号申请执行人刘雄豪。被执行人陈岳斌。被执行人陈岳平。被执行人李建荣。被执行人胡晔。被执行人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雄豪申请执行陈岳斌、陈岳平、李建荣、胡晔、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4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鹤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5栋1层1号(权2649766)、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15栋-1层1号(权2649766)的房屋,陈岳平名下的川ANB679车辆,成都派尔快递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K0376、川AF6132、川A26J25、川AB708V、川AJ7129车辆,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房屋有多次抵押,车辆进行了车籍轮候查封,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