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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湘伟诉被告李六军、黄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伟,李六军,黄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489号原告:张湘伟,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六军,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黄龙霞,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原告张湘伟诉被告李六军、黄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湘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湘伟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