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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万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万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426710141552。负责人罗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红,女,1973年3月28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钟多镇,该行职工。被告万小红,女,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钟多镇。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万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勾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冉旭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