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郑某,永安保险公司射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初934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48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郑某,女,汉族,1966年03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射洪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紫云街道办事处凉帽山社区兴盛小区11幢转角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866962722。 负责人:陈斌,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郑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马伯良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鲜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