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良九与方帅、王福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九,方帅,王福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395号原告:沈良九,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帅,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福兰,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原告沈良九与被告方帅、王福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沈良九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良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良九负担(原告已预缴25元)审判员 马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