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海、李家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海,李家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财保20号申请人:XX海,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家烩,男,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高砂镇。申请人XX海因与被申请人李家烩发生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5月4日申请人XX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李家烩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三高级中学食堂所有的10%的份额(价值人民币30000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XX海向本院提供了车牌号码为贵D×××××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家烩在贵州省××自治县××高级中学食堂所有的10%的份额(价值人民币3000000.00元),该份额属于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家烩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三高级中学食堂所有的10%的份额(价值人民币300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XX海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健生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