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宋如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如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491号罪犯宋如波,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宿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如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如波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086-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和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判决对上诉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以上诉人宋如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一审对上诉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1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如波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苏刑执字第04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如波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33年7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宋如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如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宋如波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因违反监规受到监狱管控处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如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如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