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何永龙与刘萍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永龙,刘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永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黑龙江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黑龙XX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永龙因与被申请人刘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雪杉审判员 徐凤良审判员 孙仕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