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长俊与毛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俊,毛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393号原告:曹长俊,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阚乃奋,男,1965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毛雷,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曹长俊诉被告毛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方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