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华忠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忠,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9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忠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忠及其辩护人晋兆敏,证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鉴于本案争议较大,经由本院依职权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承办法官就双方在管辖、回避、出庭人员名单、异议证据等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明确了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争点: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对证人李某某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并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提交合议庭。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华忠来到简阳市××,以被害人王某某撬其生意为由,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及使用刀具威胁等方式,索到现金3000元后离开。2016年12月14日,李华忠被民警挡获。李华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李华忠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陈某,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华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王某某抢了他在当地的木材生意,想教训王某某一下,只是寻衅滋事,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华忠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为了垄断其当地的木材市场而要求被害人赔偿损失;其使用暴力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病情证明,被害人只是软组织挫伤,李华忠的暴力行为并未达到抢劫罪的伤害程度,故李华忠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4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华忠来到简阳市××,以被害人王某某撬其木材生意为由,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及使用刀具威胁等方式,索到现金3000元后离开。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华忠被民警挡获。李华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华忠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车辆信息、刑事拘留证、起诉意见书、(2017)川0180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李华忠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某、王某1、徐某1、辜某1、李某2、李某某、周某、王某2、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华忠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使用暴力强拿硬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根据证人证言,李华忠为人霸道,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当天雇人砍的树木并非李华忠父子购买,其行为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构成抢劫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经查,李华忠以被害人撬其生意为由头,故意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及使用刀具威胁等方式,当场索取现金3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被告人李华忠采用暴力手段当场索取财物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华忠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李华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华忠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华忠的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李华忠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华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玉岗审 判 员 钟小燕人民陪审员 高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佟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