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京良路北侧长阳环岛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慧玲,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纬,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友,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锋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誉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1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誉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创誉房地产公司与辛友在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创誉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创誉房地产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办公,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辛友对于创誉房地产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创誉房地产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雅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