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2017)陕0429执33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和解协议内容,并负担执行费578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