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巫建武与张中、张友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建武,张中,张友炳,孙圣芳,张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346号原告:巫建武,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宗琦,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中,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友炳,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孙圣芳,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勇,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建武诉被告张中、张友炳、孙圣芳、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建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建武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巫建武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