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娥与高天祥、黑彩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娥,高天祥,黑彩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娥,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天祥,男,194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昆龙,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彩莉,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娥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娥、被上诉人高天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昆龙、被上诉人黑彩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上诉人张娥。审 判 长 牛 锐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