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旭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旭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3民初698号原告: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德,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旭敏,公民身份号码:×××女,回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6号鸣翠柳山庄小区8号楼2单元252室。原告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旭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3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辉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祁晨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