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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付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557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小区11号楼门房,组织机构代码:75217XXXX。法定代表人张剑光。委托代理人吴凤江,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付建国,男,51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付建国履行了缴费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