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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富友砖厂与阮海立、邹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富友砖厂,阮海立,邹志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6739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富友砖厂,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经营者:刘卫东,男,1974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海立,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邹志艳,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富友砖厂(以下简称富友砖厂)与被告阮海立、邹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友砖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海立、邹志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友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3500元,并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罚息标准上浮50%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自建房屋需要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3500元的红砖,当时未支付价款。被告阮海立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两张,约定三天后结清。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阮海立、邹志艳未答辩。原告富友砖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2001年4月25日,被告阮海立与被告邹志艳登记结婚,2016年3月4日二人登记离婚。2015年3月18日,被告阮海立在原告处购买红砖,并出具借据一枚,金额为11500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阮海立在原告处购买红砖,同时出具借据一枚,金额为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阮海立在原告处购买红砖,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阮海立向原告出具借据时未注明还款时间,根据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支付价款,因此原告称双方约定三天后结清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阮海立逾期未能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阮海立应分别自2015年3月22日,2015年5月31日起支付利息。原告要求13500元货款均自2015年3月22日起给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涉案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外债,故原告要求被告邹志艳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阮海立、邹志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阮海立、邹志艳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海立、邹志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富友砖厂给付货款13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支付利息(其中11500元自2015年3月22日起计算;2000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富友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阮海立、邹志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志人民陪审员  李秀芳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